【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公布法律權】
公布法律權者,係指國家元首有依法將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公布施行的權力。
因法律制定之目的,貴在施行,欲使法律施行,必須予以公布。
法律的公布,乃是國家將法律向外公開發表之行為,國家於法律公布之後,始能適用該法律,一般國民始得明瞭法律的內容,俾能遵守勿替。
而法律之所以須經國家元首公布的理由,在於法律為國家之意思表示,且有關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與人民權利義務等重要事項,均應以法律定之,關係極為重要,故須由國家元首公布之,用茲昭示慎重。
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即明定法律公布之權,屬於國家元首之總統。
第三十七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
更規定法律公布權為總統重要職權之一。
再者,國家元首對於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是否必須公布不得否決,各國情形殊不一致。
我國現制法律經立法院通過後,即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行政院如認為法律案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或辭職,接受後,總統應即將該法案公布。
故我國總統並無拒絕公布法律之權限,此點與多數國家相同。
(李金德)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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