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犯罪地說】 [打印本頁]

作者: 楊籍富    時間: 2012-12-3 07:24
標題: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犯罪地說】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犯罪地說

 

一國政府對於犯罪行為之規範,並非當然皆有刑罰法權。

 

行為與一國間必須以有相當程度之關係為限,始有該國刑法之適用而於實體上,受其法律之規範;

 

於程序上,受其法院之管轄。

 

認定此種關係之標準大別有:以行為人國籍為準之屬人法則,及依犯罪行為地為準之屬地法則。

 

實體法上,大多數國家以屬地法則為主,屬人法則為輔,我刑法從之;

 

程序法上,則多採屬地法則,認為犯罪之各要件行為(無論其發動啟始、中間存續或終了完成),及其結果發生之地均為犯罪地,而其中之一發生於國內者,無論行為人國籍為何,其被害法益屬於本國與否,均應受本國刑法適用,由犯罪地之本國法院管轄,是為犯罪地說(TerritorialCommissionTheory)。

 

英美法之刑事被告應於犯罪地之法院受審,並無依己意選擇特定城鎮為審判地(Venue)之權;

 

本無犯罪管轄權之法院並不若民事訴訟程序之因被告放棄抗爭或明示同意受審,而取得案件之管轄權。

 

美國聯邦憲法明定,賦與刑事被告在犯罪地法院受公正審判之權,以防止控方任擇一不利被告之地區進行審判而失其公正。

 

我刑事訴訟法除採犯罪地說以定土地管轄外,尚兼採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為定案件管轄之標準。

 

(成永裕)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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