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累犯】 [打印本頁]

作者: 楊籍富    時間: 2012-12-14 09:08
標題: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累犯】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累犯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乃基於犯人刑罰反應力薄弱而設。

 

是其成立,應具備下列三要件,即;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二、五年以內;

 

三、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

 

受緩刑之宜告者,其刑罰未經執行,縱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緩刑之宣告,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七六),或在緩刑期內再犯,其緩刑之宣告經撤銷者,其再犯固非累犯,即在假釋中更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刑七八Ⅰ),其所餘刑期仍應執行,其更犯罪,亦非累犯。

 

稱赦免,指因特赦、減刑或其他原因而免其刑一部之執行者而言,因不包括大赦,亦不及免除其刑,因採普通累犯制,凡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均成累犯,並不問其犯罪之種類是否相同。

 

以法定本刑為準,至其最輕本刑如何,在所不計。

 

但其前所犯之罪,係受軍法或於外國法院受裁判者,則不適用累犯之規定。

 

稱依軍法受裁判,指受軍法機關裁判之義。

 

前所犯之罪,既係受軍法裁判,後所犯之罪,無論是否亦係受軍法裁判,均包括在內。

 

累犯,為法定加重事由之一,採絕對制。

 

(陳樸生)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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