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隱名合夥】
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隱名合夥人)對於他方(出名營業人)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隱名合夥與合夥相似,但兩者仍有不同。
其最大的不同為:合夥之財產為合夥人公同共有;
隱名合夥則為出名營業人所有。
隱名合夥人不得執行合夥事務,對於債權人亦不負責;
但合夥之合夥人通常得執行合夥事業,對於合夥之債權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隱名合夥之營業主體為出名營業人,其合夥財產雖由隱名合夥人出資,亦移屬出名營業人所有,隱名合夥之事務亦由出名營業人執行。
但隱名合夥人,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了,查閱合夥之帳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之狀況;
如有重大事由,得聲請法院,經其准許,得隨時查閱及檢查。
隱名合夥人得依約定分受利益,但如合夥虧損者,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
隱名合夥之主體及事務之執行均由出名營業人為之,則因營業上行為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亦應由出名營業人負資;
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關係。
(劉興善)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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